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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结婚时没有资金,借父亲的钱作购房首付款以及买车,买电脑等等,前后共借了20万元。后来和前妻感情不和离婚。草拟协议时各承担10万,但她借拿去打印私自删除了她该承担的部分并催促我赶紧签字速办手续。当时离婚心切,也没想到她会这么无耻,速办手续后资料放置一边看都没看。两年后,父亲起诉叫我们归还20万债务时我才发现离婚协议中只有我承担10万,她没承担且在法庭上拒不承认此笔债务。我提供了所有借款都用于家庭购物的证据,但法院却判协议中的10万共同承担,协议中没有的10万我独自承担,理由是因为我们是父子关系。请问律师:这样的判决有没有法律依据?

其他 2012-07-12 23: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理由不充分的,不服可以上诉。
  •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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