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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2012-07-16 10:2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第一,证明分类的法定性。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的职能就是根据法律的预先设定,机械地计算证据数量的多少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这就限制了法官在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的专横武断。 第二,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性。法律不仅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且对证明力的规定也是根据形式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是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对案件的判决和被告人的命运起着决定性作用;二是对书证的效力也作出了形式化的规定,如是原本还是副本,是公文还是私文等;三是对证人证言也有许多形式化的规则,如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就构成完全的证据,如果几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则按多数证人的证言来认定案情。 第三,证据证明力的等级化。法定证据制度中对证据证明力的规定,明显受到封建等级特权的影响,这一点主要反映在对证言证明力的规定上。如1875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记载:当几个地位或性别不同的证人的证言发生矛盾时,要依据地位之高低、男女之性别等来判定证言的证明力。通常是地位高的、男性、僧侣、学者的证言得到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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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证明分类的法定性。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的职能就是根据法律的预先设定,机械地计算证据数量的多少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这就限制了法官在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的专横武断。 第二,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性。法律不仅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且对证明力的规定也是根据形式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是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对案件的判决和被告人的命运起着决定性作用;二是对书证的效力也作出了形式化的规定,如是原本还是副本,是公文还是私文等;三是对证人证言也有许多形式化的规则,如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就构成完全的证据,如果几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则按多数证人的证言来认定案情。 第三,证据证明力的等级化。法定证据制度中对证据证明力的规定,明显受到封建等级特权的影响,这一点主要反映在对证言证明力的规定上。如1875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记载:当几个地位或性别不同的证人的证言发生矛盾时,要依据地位之高低、男女之性别等来判定证言的证明力。通常是地位高的、男性、僧侣、学者的证言得到采信
  • 第一,证明分类的法定性。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的职能就是根据法律的预先设定,机械地计算证据数量的多少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这就限制了法官在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的专横武断。 第二,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性。法律不仅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且对证明力的规定也是根据形式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是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对案件的判决和被告人的命运起着决定性作用;二是对书证的效力也作出了形式化的规定,如是原本还是副本,是公文还是私文等;三是对证人证言也有许多形式化的规则,如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就构成完全的证据,如果几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则按多数证人的证言来认定案情。 第三,证据证明力的等级化。法定证据制度中对证据证明力的规定,明显受到封建等级特权的影响,这一点主要反映在对证言证明力的规定上。如1875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记载:当几个地位或性别不同的证人的证言发生矛盾时,要依据地位之高低、男女之性别等来判定证言的证明力。通常是地位高的、男性、僧侣、学者的证言得到采信
  • 你好,可咨询高校教授。
  • 第一,证明分类的法定性。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的职能就是根据法律的预先设定,机械地计算证据数量的多少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这就限制了法官在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的专横武断。 第二,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性。法律不仅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且对证明力的规定也是根据形式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是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对案件的判决和被告人的命运起着决定性作用;二是对书证的效力也作出了形式化的规定,如是原本还是副本,是公文还是私文等;三是对证人证言也有许多形式化的规则,如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就构成完全的证据,如果几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则按多数证人的证言来认定案情。 第三,证据证明力的等级化。法定证据制度中对证据证明力的规定,明显受到封建等级特权的影响,这一点主要反映在对证言证明力的规定上。如1875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记载:当几个地位或性别不同的证人的证言发生矛盾时,要依据地位之高低、男女之性别等来判定证言的证明力。通常是地位高的、男性、僧侣、学者的证言得到采信
  • 同意黄律师观点。
  • 第一,证明分类的法定性。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的职能就是根据法律的预先设定,机械地计算证据数量的多少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这就限制了法官在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的专横武断。 第二,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性。法律不仅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且对证明力的规定也是根据形式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是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对案件的判决和被告人的命运起着决定性作用;二是对书证的效力也作出了形式化的规定,如是原本还是副本,是公文还是私文等;三是对证人证言也有许多形式化的规则,如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就构成完全的证据,如果几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则按多数证人的证言来认定案情。 第三,证据证明力的等级化。法定证据制度中对证据证明力的规定,明显受到封建等级特权的影响,这一点主要反映在对证言证明力的规定上。如1875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记载:当几个地位或性别不同的证人的证言发生矛盾时,要依据地位之高低、男女之性别等来判定证言的证明力。通常是地位高的、男性、僧侣、学者的证言得到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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