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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伙一年半的合伙纠纷案子,(合伙日期2002年12月20日,终止日期2004年7月24日)审理6年之久没有结果;本应按照协议分开财产,但被告无耻抵赖,硬是不分。多次托人无效;并扬言“我法院有人,告我也不怕”。原告于2006年4月3日将被告告上法庭,经过原审,听证,再审,上诉,和发回重审4次审理。其间,原告在再审期间(2011年3月29日)又发现了新证据。现在被告以民法通则135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庭审,但原告以民法通则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7,169条认为不应该超过诉讼时效。其理由是:1新证据是在再审的质证期发现的,不应该超过诉讼时效。2新证据出现,仅仅是审理中的一份证据,,并不能单独形成诉讼。且在没有审理完毕时提交的,而且当时已经经过缴费,质证,认证。不应认为超过诉讼时效3.由于在诉讼开始时没发现这些证据,是属于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不应该超过诉讼时效。以上两种意见,那种意见正确。请与指教。

其他 2012-07-15 18:1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证据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再审期间发现的新证据可以提交作为证据使用。
  • 未过时效
  • 证据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再审期间发现的新证据可以提交作为证据使用。
  • 你好,原告的主张不正确,建议带齐有关材料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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