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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婚前财产协议,不知是否合理,想请你帮助我。(备注:对方是加拿大华侨60岁,经济状况富裕,我在中国退休51岁,经济一般,双方均再婚) 重点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拥的的财产(包括物业,车,存款,退休金,有价证券,公司股份等),归各人所有。 2)双方同意,协议第(1)条所列的财产在结婚后的任何收益和亏损,归各人所有和承担。 3)双方同意,在结婚以后,任何以自己的收入购买的物业,车,有价证券和公司股份等投资,归各人所有。其收益和亏损由各人所有和承担。 4)双方同意,结婚以后,在加拿大生活的费用,归甲方承担。如果有任何一方在婚后需要到社会参加有偿工作和任何的加拿大政府补助收入都应该视为共同所有,用于日常生活之所需。 5)双方同意,如果婚后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互相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财产要求。 6)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提前去世,生者应该尊重对方的意愿,严格按照对方的遗嘱执行。 请你告诉我,此协议是否合理的保护了我的权益公正?盼回答。急急急!

争议解决 2009-08-08 12: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五条改为离婚只能分割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共同财产。 建议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手续为宜,武汉专业婚姻财产案件律师。
  • 建议还是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财产约定是自愿的行为,谈不上公证与否,个人认为协议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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