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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单位的一名职工。我1990年参加工作时住在单位集体宿舍里.1992年结婚时,由于单位家属院里没有房子,单位领导为我腾出两间老办公室做为新房(房子产权没有明确到我的名下).1993年我单位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行了房改,大多数职工交很少的钱(一般五六千元钱)就分到了一套房子.我当时是双职工,且有了孩子,是三口之家,符合房改政策,可是由于单位房子数量有限,论资排辈排不上我,没能分到房子,就继续住在老办公室里,一直到现在.可这两天,新来的单位领导让我无条件搬出现在住的房子.他们这样做合理吗?我怎样才能争取我的权益?

其他 2012-07-16 13: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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