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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一名军转干部,去年转业到我单位工作,到达新的工作岗位后,按照本工作系统要求,必须外出参加省局组织的军转干部集中培训,为期两个月,本人平时有高血压病,以前在医院体检时,认定为原发性高血压(无认定诊断书,只是医生口头告知,平时服用治疗高血压的药),在培训过程中,天气热,学习时间长,在培训基地宿舍夜里23时突发脑出血,出血量不太多,保守治疗,身体各项功能恢复较好,医生建议休息三至六个月,恢复后基本无后遗症,请问:此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能够享有哪些权利或待遇?

其他 2012-07-18 08:4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属于工伤范围
  • 这种情况不构成工伤
  • 工伤范围
  • 不属于工伤,按正常疾病走医保就可以了。
  • 你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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