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8年8月份进入某集团企业,10个月内压了我2000元押金,2011年1月1日签订了一个三年的合同,开始缴纳保险,现在一年半了,我因为怀孕了不想再上班了,想离职,公司要求我缴纳5000元违约金和公司缴纳保险的50%偿还。这样合理吗,我现在还压着我一个月的工资没有发。如果请长假,还不请给我,要我把长假期间的保险费用先交给公司。我该怎么办。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调解 2019-06-07 23:2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1、合同期内可以辞职。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程序经行单位不会扣除工资。否则单位有权扣发工资,并追偿损失。
      2、但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求你缴纳5000元违约金、缴纳保险的50%、压一个月的工资,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求你缴纳5000元违约金、缴纳保险的50%、压一个月的工资,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求你缴纳5000元违约金、缴纳保险的50%、压一个月的工资,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聊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7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