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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劳动合同一年到期,公司没有续签。劳动者不满合同待遇,不愿继续留在公司。合同到期,劳动者是否可以离开,可否获得赔偿? 请详解!谢谢

其他 2012-07-17 18:41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合同的,应该补偿。但如果是员工不愿意继续工作而终止合同的,可不补偿。
  • 可以离开,一般无补偿。
  • 可以要求赔偿失业金。
  • 劳动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到期,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 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合同的,应该补偿。但如果是员工不愿意继续工作而终止合同的,可不补偿。
  • 若待遇未变化或高于原先的员工拒绝无补偿
  • 这首先要看,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时间,如果是2008年以前依据劳动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是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法不再续签,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 若公司以原来待遇或高于原来待遇续签合同的,员工拒绝的没有补偿。有关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详情,建议电话或者当面咨询律师。
  • 您好。 1、公司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2、如果劳动者仅仅因为不满劳动合同待遇,不愿意继续留在公司,而公司给予的待遇又不低于之前的劳动合同待遇的,劳动者离开公司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 若公司以原来待遇或高于原来待遇续签合同的,员工拒绝的没有补偿。
  •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你好,如果劳动者自己不愿续签(不低于合同期的待遇)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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