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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20号,我开车转弯,碰到了电瓶车,交警说我全责,(事故认定书,双方均以签字)我送人去医院,结果对方就膝盖擦破了皮,软组织挫伤,医药费我垫的,结果事后发现发票上的名字和对方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然后对发拉住我,硬是要我付1800的损失费。我没法子,只好付了。(真是太傻了)。现在我叫对方去交通大队结案,对方老是推没时间,我该怎么办。难道就这样好了。

争议解决 2012-07-19 11:59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让警察协调,实在不行起诉对方要求还钱逼对方出来。
  • 要求办案民警通知对方。
  • 你好,你这种问题一般是这样的: 1、 找承办警官解决 2、 如有需要可直接来电咨询或者直接来所咨询。
  • ,名字不符,不会理赔的!数字不大,只能等了!若需进一步了解和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本律师咨询 。本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帮助和争取最大利益!
  • 你好,保险公司可能不予理赔。你可要求交警通知对方结案。
  • 先通过承办警察联系对方,如对方仍是一味拖延。建议以其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垫付的1800元。
  • 面议。
  • 和你有什么干系?结案是交警队的工作职责嘛。
  • 找承办警官。
  • 一般情况下,发票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保险公司可能会借口不会理赔。如果医疗费发票上的名字是医院搞错了则可以要求医院更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你当时付钱时就该要求到交警部门写一份协议,并要求对方提供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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