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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1987年进厂1988年在厂安装设备时右手被截断两手指事 故过后厂里一直也没有申报工伤事故,当时本人刚进厂不懂,不知道有工伤伤残理赔,过后在1992年因厂里工作按排我不愿做,也就没去上班,至今厂里也没跟我做任手续,现我到厂里要我个人档案厂里说查不到我的档案,也没有我在厂记录,不知是什么原因。(请问我现在还能不能追究伤残赔偿)

其他 2012-07-19 09:35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工伤认定已经超过了,不可以再要求公司赔偿。
  • 您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有疑问,可电话联系
  • 你的工伤时间太长,已经超过了一年的申报期。
  • 没有及时维权,已经过时效了
  • 你的工伤时间太长,已经超过了一年的申报期。
  •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的,现在没有认定工伤的可以直接去法院打官司,
  • 早已过了申报工伤时效,也过了诉讼时效了。
  • 已过申报期限,<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你好: 你的工伤时间太长,已经超过了一年的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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