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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中学住校学生孙某(16岁),郑某(17岁)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郑某手抓一玻璃杯砸向孙某,致其右眼球破裂、右眼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经法医鉴定,属于重伤。 孙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孙父直接去法院起诉。而孙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通知其立案。 结合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管辖? (2)孙父能否向法院直接起诉?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3)孙父能否在请求法院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孙家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4)若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进行调解?孙某及其父亲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能否提起上诉? (5)法院受理此案后能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刑事辩护 2009-08-08 18: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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