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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间店铺。由乙方从2010年3月到2016年3月享有使用权。房租是每年一支付,现在租房时间差7个月满三年,乙方因有事想将店面转租。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规定:后三年若续租,以7000元(前三年第一年为6000元,第二年7000,第三年7000,市价是此价钱的三倍)为基价,每年按百分之十递增收租金,若乙方装设永久性楼板,六年内乙方不再租用,甲方给乙方一定的装修补偿。乙方想继续付剩下三年的租金却转让给别人使用,利用低廉的房租赚取别人高昂的转让费。我应怎样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其他 2012-07-19 2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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