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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服务了七年,如今公司因组织机构变更暂无法跟我安排工作达成一致,现公司已经下发了相关的架构变更,可现在才来跟我谈因工作无法安排要跟我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的相关人员都是以电话告之说我的解聘流程已经走完,但是我要求公司给我出具正式的解除合同书面知会函但是公司人力资源部不同意,要求说跟我协商后才会出具给我,请问这是否合理?另在谈及经济赔偿时说是按我实发工资(已扣除相关的五险一金)来进行赔偿,但本人看到相关的很多案例和劳动法要求,是说应按应发工资也就是未扣除之前的进行计算赔偿,而公司人力资源的人却说我说错了,说如果不同意仍继续上班,请问到底赔偿是按应发还是实发来赔偿?还有如果公司已经走完我的离职流程,而不给予我解除合同书面的通知,我是否可以发起劳动仲裁?谢谢!

其他 2012-07-23 2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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