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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帮哥哥买了一套房子好让他结婚,可是结婚后嫂嫂对我还有爸妈都很讨厌。拿我家的东西都往她娘家搬,甚至不到新房住。我就要求爸妈平分财产,爸妈也同意了。现在的问题是我嫂嫂说那套房子是她的,我不能分。房产证上只有我哥哥的名字!请问这套房子我能分吗?

离婚 2012-07-24 15: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协商处理。
  • 你好,这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1你嫂子无权要求分割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二)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   (三)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   (六)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   综上,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是否是赠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赠与的话,在财产转移前是可以撤消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均分,但法官会从照顾妇妇儿童的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酌情予以照顾。
  • 协商处理。
  • 你好,如果确定是婚前财产,而不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她不能要求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后,应当先区分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若是属于共同财产,则双方约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则上是一人一半。若确定了是个人财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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