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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8年2月进深圳一家公司,至今已近4年半之久,现该公司要解雇我,按每年一个月的标准补偿我4180元乘4年半,共计18810元,但公司财务通知说要从其中扣除个人所得税4725元,实发我14107.5元。请问这样合情,合理,合法吗?请给与解答,万分感激!

其他 2012-07-26 0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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