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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所民办中专学校招生两个月面试时学校说第一个月是使用期工资一千元。第二个月工资是1500元。我五月四号添的入职申请表(因为五月一号二号三号是五一假期)我是七月四号离得职。六月份的工资(也就是我入职的第二个月的工资)学校每个月的24号发上个月的工资。当我7月24号去领六月份的工资时,学校告诉我说基本工资按1000元发,因为六月份是30天,我的实际出勤天数是23天,所以我的应发工资是769。扣除我三天请假300元(请一天假扣一百元)。学校说六月份有一个招生任务,由于我没有招到一个学生,没有完成我的招生任务,所以有扣了我200元。因此我的实发工资为269元。学校扣除的我的钱是根据校长和主任指定的一份关于大招期间招生老师的工资制度。该制度中说道了大招期间请一天假扣一百的事和完不成一个招生任务扣300的事。我想问一下学校的这种做法合理吗?这些规定合理吗?如果不对我如何去争取我应该得到的工资啊。学校的工资计算是用(基本工资/30)*实际出勤天数-请假扣除的钱-没有完成招生任务扣除的钱=实发工资(学校安排休息的天数不算在实际出勤天数内)学校的这种工资算法对吗?

争议解决 2020-07-20 23:21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约定。
  •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基本工资与全额工资的区别具体如下:  劳动者的全额工资与基本工资的概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的两个概念。  弄清这两个概念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因为计发劳动者的待遇,时常会用到这两个概念。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需要用劳动者全额工资的概念,而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女职工“三期”内计发工资时,需要用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概念。如果不准确地理解这些概念,容易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对劳动关系双方都不利。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  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资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行使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扣减工资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匿名举报,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实发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实发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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