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一个朋友是做连锁销售的这算不算传销?

诉讼 2012-07-29 17:4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传销的本质是欺骗,整个传销网络是完全是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钱维系运作,俗称“拉人头”。没有可供销售的商品,或者即使有也是道具商品。销售和购买的都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至于你朋友的连锁经营是否构成非法传销行为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电话详询。
  • 传销的本质是欺骗,整个传销网络是完全是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钱维系运作,俗称“拉人头”。没有可供销售的商品,或者即使有也是道具商品。销售和购买的都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至于你朋友的连锁经营是否构成非法传销行为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电话详询。
  • 你好,涉嫌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传销的本质是欺骗,整个传销网络是完全是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钱维系运作,俗称“拉人头”。没有可供销售的商品,或者即使有也是道具商品。销售和购买的都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至于你朋友的连锁经营是否构成非法传销行为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电话详询。
  • 涉嫌。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