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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目前工作的单位两年了,2010-7-7入职,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算是白纸合同,上面没有写明合同到期的年月份以及入职的年月份,并且一式两份都留在了公司,并没给我本人一份。前两天公司领导拿着那份本该入职签定合同时该给我的那份合同,跟我说你的合同到期了,合同入职与到期日期是2010-7-7~2012-7-31,我想我是没见过在哪个单位签订合同时两年零几天或零几个月的吧,单位这么做是否合理,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 2020-04-08 20:2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生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可以按合同约定处理。
  • 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年假按三倍工资结算。
  • 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年假按三倍工资结算。
  •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否则可委托律师申请仲裁。
  • 可以如此约定。
  •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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