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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打胎是否侵害丈夫的生育权

其他 2012-07-30 12:3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女方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生育
  • 女方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生育
  • 这是女方的自由,不构成侵权。
  • 女方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生育
  • 女方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生育
  • 女方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生育。
  • 理论上说,丈夫的主张不是没有支持的,妻子擅自堕胎,可以说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但根据这个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离婚时赔偿精神损失的限于一方有几种法律规定的过错的情形 生育权,就是公民有权选择是否生育和生育的方式与时间,在我国,生育权的行使,要在公民承担了对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的基础上。比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规定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权是男女共享和相互协助的,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里规定妇女有权选择生育或不生育,那么女方反过来也可以说,生不生是自己的自由,男方违背自己的意志强迫自己生产,是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所以双方怎么算是侵犯对方生育权怎么算是协商一致共同行使生育权,有时不好说。当时两人说好的事,之后有人反悔不认证怎么办?难道白纸黑字写下来,丈夫批准,然后妻子再去堕胎? 所以,生育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不是这么简单说要就能给的 在离婚时更不可能根据这个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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