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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于2005年6月8日在通州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8月21日生育一儿子,名xxx,于2005年3月20日生一女儿,女儿名xxx。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在2012年7月23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女儿(xxx)的抚养权是由甲方负责。 现由于男方忙于经商经常出差,没有时间抚养、监护女儿、女儿也闹着要和妈妈在一起等原因,女方也为了不影响女儿的学习和生活,主动提出要求女儿的抚养权,(男方也考虑到女儿的健康成长而自愿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女方就同男方经过友好协商,协议已达成。在司法部门也作了调解。男女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孩子能落户吗?

离婚 2012-07-31 09:0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可以依据双方变更孩子抚养协议办理孩子户口迁移手续。
  • 可以依据双方变更孩子抚养协议办理孩子户口迁移手续
  • 可以的,但就是比较难,具体的比较难操作。
  • 你好,可以的
  • 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的确定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来确定。如果孩子跟随您更有利孩子成长,则法院会将孩子判归您所有。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标准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望权,另外一方应当协助。 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 依据双方变更孩子抚养协议办理孩子户口迁移手续。
  • 你好,可以的。
  • 您好:可以的,详情请咨询户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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