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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离婚了,有一处公房法院判给女方承租居住,现在更名需要男方到场吗?

民事法律 2012-07-31 14:2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应该到场。1、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3、已购公房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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