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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女方不想离婚,但男方已分居,分居二年前后,女方财产分配有区别吗?

离婚 2012-08-03 09:09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女方如果有男方出轨的证据,离婚时可以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多分。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过错的,离婚时可以部分或者少分财产。
  • 可以要求多分
  • 如果能证明男方出轨,在财产分割时可以照顾女方。
  • 如果能证明男方出轨,在财产分割时可以照顾女方。
  • 如果能证明男方出轨,在财产分割时可以照顾女方。
  • 如果能证明男方出轨,在财产分割时可以照顾女方。
  • 男方有过错,女方可以多分财产,分居期间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律帮助,随时电话联系。
  • 一般没有区别。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 你好,如果有证据证明男方出轨的,在夫妻财产上可以多分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有证据,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离婚的损害赔偿,且在财产分割上少分。
  • 你好,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根据新《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此条,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不分割的。   也就是说,婚前婚后买房是有本质区别的:   结婚前购房:产权人始终为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除非婚后做产权人的增补。   结婚后购房:无论房产证登记是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房产证有双方名字,是否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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