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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特殊工种有哪些?

其他 2015-12-03 12:1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人事争议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资福利配套法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3)、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9)、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特殊工种的福利待遇没有具体的约定,但是个城市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对部分工种的待遇有相关的规定,具体的一当地的规定为准,没有地方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就看企业自己的规定的,国家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
  •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 你好,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但《劳动法》本身并未具体规定哪些“特种作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 可以网上搜索。
  • 问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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