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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在XX场购买了XX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XX商业项目。当时XX公司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条件下,进行误导宣传销售,从而有将近1400位业主受误导情况下购买了此开发的商业项目,本人也已交付房款90多万元。当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规定XX公司应在2011年底将房屋装修交付给全体业主验收,并正式商业运营。但到2012年7月,此项目还是一片空地废墟。而且,项目工程中,开发XX公司多次在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多次单方面更改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房屋大小,位置,层高等直接关系房屋的价值利益,从而造成了我们业主利益受到了极大损失。鉴于朕宇公司多次违反合同中的多项条例约定,本人于2012年4月同XX公司签订退铺合同,要求退铺,并双方书面约定2012年7月返还本人购房款,但如今已是8月3日,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过,本人多次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开发商还是拒绝返还本人退铺款。请问本人如何维权?

其他 2012-08-05 19: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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