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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份我与王**口头协议共同出资买了两辆无牌照的货车,在矿山上拉矿石,挣运费,在2011年2月份,王**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协商未果,王**私自开走一辆货车,剩下一辆坏的,2010年8月到2011年2月矿山欠我们的运费是105097元,全部由我支出,2011年3月王**据继续在矿山拉矿石挣运费,我把坏的车修好,3月下旬我也拉矿石挣运费,我们多次协商未果,王**把我起诉了,我们经法院协商,出工人工资和王**在2011年1月份支出的,我在给王**43309.5元,但是王**在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在矿山拉的运费是356071.65元,我在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的运费是214349元,王**2012年2月份不知道把车开去哪里,我一直在矿山拉矿石。请问我有权利要回王**比我多的运费吗?起诉我需要什么有利的证据?王**和我在2012年2月份之后怎么算?

其他 2012-08-03 2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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