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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女方2011年7月认识并确立了关系,8月份我找领导把女方工作搞定安排在一个事业单位,9月购门面房,我有自己的按揭住房,这门面房到建设银行首付四万多点其中有三万是我付的,分三次交款,第一次我从工商银行取钱缴款人写的我名字,第二次我从信用社取的钱缴款人写的她名字但是银行出来的小票下方空白处写的我名字存,第三次是她的钱缴款人也就写的她名字,银行取款记录都有的调出来的,11月份办按揭审批时领了结婚证交了银行,年后他家人要彩礼数万,因此发生打架,砸东西,我都有所记录,后在她的提仪下写了一份离婚协议,我要求我交的三万中返还我两万二,她也认了,并双方签字了,因户口问题民政局离婚证没办出来,她暂时没地方住我就让她住我房子我出差,6月份她把所有票据合同都拿走了,在不听劝的情况下,参加了外地事业单位考试不知考上了没有,经过网上联系商量,她说她咨询了律师,给我一万了事。。。。。。。。。。这事前后算我粗心,现在请各位法律爱好者帮忙,我主张我举证,取款记录能说明交款人的问题吗?她主张她没法举证的她前两次没有取款记录的,现在门面房升值了两万多,我怎样将损失降到更低?

刑事辩护 2012-08-05 15: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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