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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2005年5月进公司(私营),迄今7年了。从进公司一直到2011年初,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至2011年初,公司才与我签了合同,但一直未返回我们应执的那份。同时,社保也是2011年初才开始按最低标准缴纳。在公司工作的7年里,公司一直是规定每周只休周日一天。 我想请教您,如果我现在想向公司索要2011年前公司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补偿我7年来的周六的加班工资,公司拒付,那么我以此为由提出辞职,按《新劳动法》规定,我是否可以主张要求公司赔偿我未签合同期间应缴的社会保险、7年的周六加班费以及应休年假(公司从没给年假)未休的工资?同时,对上述主张在没签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胜率有多大?如果提交劳动仲裁,哪些证明是有效的,我该如何收集?急盼解答,谢谢

仲裁 2012-08-07 22: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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