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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3月6日转下一铺位,和原铺主签名盖章,原合同不变,只是在原铺主的名字后面添加了转让和我于我的名字,这样商场就和我就有了合同关系。我于3月27人铺装修,4月2日开张。在3月6日-3月27期间原铺主继续经营。当时也没多想,3月的商场管理费是他交的,自己的铺位月底到期,自己又没多余的人手,就给他继续经营。谁知他在3月15号发生了侵行为{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皮带}。于去年8月左右发来了律师函,是原铺主的电话和档口号。今年上月法院发来诉讼状,起诉商场,还没开庭。我看了所有的证据,名片,电话号码,物件,票据均为原铺主所为。现在商场方要我承担责任,理由是,我是铺主就要由我承担相关责任。商场打印了侵权事件的责任书,要我签名,如果我拒绝就按合同收回铺位,没收定金,还有相关的经济损失。合同有一条规定:乙方因违法经营,违规经营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有权通知有关部门做出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铺位,没收定金。并要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请帮忙,万分感谢!!!

其他 2012-08-06 1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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