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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两人经介绍自愿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男方是军人对家庭缺乏照顾,女方由于生活压力造成精神疾病,从2005年开始出现行为异常,女方及其子在父母家中由父母照顾,男方依然没有尽到照顾之责,2007年底男方转业,2008年女方精神有所好转,男方却提出离婚,两人已悄悄协议离婚,双方没有共同房子,男方只承担其子每月生活费600元及教育费,请问这样合理吗?女方亲人有权维护女方合法权利吗?女方离婚可以有什么样的权利?

调解 2013-08-10 21: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既然女方有精神病,那小孩怎么又归女方抚养呢。如果女方在离婚时精神是清醒的,则离婚已经成为事实。女方只能就财产问题比如男方的转业费以及其它未涉及的财产上要示再分割。
  • 既然女方有精神病,那小孩怎么又归女方抚养呢。如果女方在离婚时精神是清醒的,则离婚已经成为事实。女方只能就财产问题比如男方的转业费以及其它未涉及的财产上要示再分割。
  • 到法院起诉,确认办理离婚无效。
  • 如果女方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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