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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已另案处理完,我爱人70%责任)。现在想向单位提出工伤赔偿,可是单位却说交通事故的赔偿大于工伤赔偿了,所以不存在补差了。就是劳动仲裁也是这样的结果。我想问问律师是这样吗?那我自己要承担那30%吗?单位就一点都不用赔偿了吗?那这工伤保险是保护单位还是职工了啊!

其他 2012-08-31 16:5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 您好:这种情况下,单位确实仅承担补足的责任,如果超过工伤保险的赔偿部分,单位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影响工伤其他保险待遇。
  • 这种情况下,单位确实仅承担补足的责任,如果超过工伤保险的赔偿部分,单位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影响工伤其他保险待遇。
  • 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这种情况下,单位确实仅承担补足的责任,如果超过工伤保险的赔偿部分,单位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影响工伤其他保险待遇。
  • 您好:这种情况下,单位确实仅承担补足的责任,如果超过工伤保险的赔偿部分,单位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影响工伤其他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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