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母亲今年53岁,退休职工,与厂口头约定后去单位上班(每月付给劳动,按月支取工资)到工伤事发前已工作两年。2007年9月1日在单位造气车间上班时被铲车司机铲到热煤堆中烧伤右前臂及双下肢,后厂里将其送往市某医院治疗及取大腿健康皮肤进行植皮手术。伤情为二度和三度烧伤。至今,表皮伤口愈合。但腿有疼痛,起水泡,行走困难。厂里到医院征求医生意见,可以回家休养半年,让伤者进行适当锻炼,半年后来院复查疤痕和血检(术前治疗和术中输用血制品)。厂里协议回家休养,后协议中发生误会和争执,厂里通知医院中断治疗,私自办了出院。后通知我们立即出院,否则费用自担。在区劳动局协商下再次协议未果。我方提出目前母亲生活无法自理,回家休养应由厂方解决,厂方拒绝,称没有任何商量可能,要求一次性赔付四万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营养费,陪护费(厂里提出没有办法安排护理人员,由家属护理),停工留薪期工资。目前考虑母亲的病情和心理压力,选择协议解决。如果双方协议后,由东宝区劳动仲裁机构制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 2008-01-28 22: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荆门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