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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有事向您请教,我现在在一家民营医院打工,职务是电工,入职时间是2006年3月底,试用期是3个月,每周单休,工作时间为8:00--17:00。刚开始的时候我向人事科问过保险的相关事宜,答复是过了试用期再说,同年9月底人事科将我找去,说是每月补偿200元保险费,2007年的时候,将保险补偿金长至300元至今(让我签了一份补偿抱歉的文字说明),我问,为什么不直接上保险呢,答复是多拿点钱不好嘛。当时我真的不想失去这份工作(孩子小,刚上小学,需要照顾),而且人家比较强势,就这样吧,忍了。 这么多年来,每个月除了工资和保险补偿金以外,其他的福利,比如说防暑降温费、煤火费、年假什么的一概没有,从今年6月开始工作时间改为每天7小时(有很多职工辞职后去告他了,迫于压力无奈为之)。 现在物价飞涨,每月拿着这点儿薪金,对于像我这样的穷人来说,生活压力是非常大的,想辞职了。 就想请教您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如果辞职了,我能向他要求一些补偿吗?如果可以,能有多少? 请在百忙中给予答复,谢谢。

仲裁 2012-08-08 1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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