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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产公司为偿还B公司的材料费,不付现金,而将相同价值的房产作为未偿付资金给B公司。 B公司又以同样的方式将房子给了C。 A->B->C,转让房产的价格是一样的。 那么C能不能用A公司直接开给C的发票去办理房产登记呢? 法院的判决是A协助C办理房产过户。 事实是A非常不合作,万般阻挠。C好不容易弄到了“A直接开具给C的不动产发票”,A又通过关系使房产登记部门要C拿到A给B的发票,以及B给C的发票,才能办理房产登记。判决生效已经一年了,现在还在强制执行。 能否让法院执行处给房产登记部门下个裁定书,直接执行的呢?

离婚 2012-08-08 1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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