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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楼因塑钢窗户有缝,一天一夜的大雨水流进地面,渗到五楼,将五楼刚刚安装的橱柜浸泡走形,损失合计3500元。六楼验房时报知物业窗户有问题并写有报修单(该单在物业处),事情发生时物业也未对问题窗户进行维修。 物业经理到现场拍照名为取证,说按窗户的塑钢厂应付全责,窗户没有开水槽和窗户的缝隙都属于塑钢厂的质量和安装问题,六楼没装修此事便与六楼无关,要五楼不要再找六楼。物业经理将与塑钢厂协商结果告知五楼业主,塑钢厂答应赔偿但无现金,要从质保金里扣,让无辜受损失的五楼业主自己垫付3500元,什么时候报销说不准,以上内容均无书面协议,物业经理本人也不同意签书面协议。 请问为什么让无端受损失的五楼自己垫付全款且报销之日无期也无书面协议? 物业经理为何把六楼排除,不让六楼垫付?或者说物业经理自认有责任为何不敢自己承担?

其他 2012-08-08 1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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