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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2001年进厂至今,公司没有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把订单外发,造成没有订单做的假象而让我们自动离厂。说只给我们1000元做路费,不论进厂时间。2我们进厂11年了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没有达到,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赔偿?3由于长期接触有害气体和有毒物品,噪音又大,身体受到较大影响,视力听力明显下降,心脏时有刺痛,伴有糖尿病,颈椎病,骨质增生,经常头痛头晕,天气稍凉就咳嗽厉害等等。我们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吗?4没有买失业险,我们离职时应该怎么领取?应领几个月的失业金?5公司单方面核算工资,造成我们每月相差200多元,并让我们签字领取,十分不合理,我们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2-08-08 10: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第一个问题:你们可以得到11个月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以及11个月的经济补偿;2、可要求公司补足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3、可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4、因没有购买失业保险,所以不能领取失业金,但可向社保部门投诉,请求公司为你们补缴社保金;5、对于工资差额,应与公司进行核对。如果公司不配合以上工作,只能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因劳动纠纷事务复杂繁多,建议由律师介入处理,如需帮助可与本律师联系。
  • 1、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过时效,一般不支持了。 2、可以要求赔偿,你们可以要求补足东莞最低工资与你们工资的差额。 3、申请职业病鉴定,鉴定上职业病的,视同工伤; 4、主动离职的没有失业金; 5、要求足额支付拖欠工资,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从2008年开始,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1、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过时效,一般不支持了。 2、可以要求赔偿,你们可以要求补足东莞最低工资与你们工资的差额。 3、申请职业病鉴定,鉴定上职业病的,视同工伤; 4、主动离职的没有失业金; 5、要求足额支付拖欠工资,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从2008年开始,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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