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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朋友于2010年端午节到某游乐场游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该游乐场工作人员拍照,并用作该游乐场的官方网站及众多旅游网站的宣传广告。请问律师,这是否属于将我们的肖像权用于商业用途,我们能否要求赔偿,赔偿的金额是多少?不想耽误了时间,又赔了钱。谢谢!

肖像权 2012-08-08 1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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