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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份的时候在县医院检查为慢性肾小球肾炎和心脏官能症,县医院开具的证明为门诊休息治疗,当时用县医院开具的证明到单位去单位不给请假,说是要市级医院开具的证明,我就到市医院检查由市医院开具了诊断证明,当时打算请半年的可是单位只给批了不到二个月,当时说了后面不行了再续(当时人还在单位所以是自己请的假)。假条到期后因病未见好转需要继续治疗,此时人在省上的医院看门诊,单位又让出具省上相关医院的证明,省上医院也提供了诊断证明,可现在单位提出不给请(家里人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说非得本人出面请假方可,可我现在的身体状况不事宜长途奔波。8月7日请的假已经到期,今天已经8月9日。可是请假手续单位还没有批,从7号开始家人天天都拿着证明到单位去可是单位不批。 本人属于国有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请假期间未收到单位发放的工资。 我想问的是我的这种情况是我自己有没有什么错,如果有错我应该负什么责任,单位有没有什么错,单位如果对我进行开除公职等处理是否合理。

其他 2012-08-10 0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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