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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个公司,我为法人,但离婚后(协议离婚原公司的应收、应付、和法人的20%股权都转让给了前夫所有,另外的80%股权由另俩位股东持有),05年离婚我给曾经的一个合作单位出了一份虚假变更通知,要回了属于公司的17万元应收款,后被前夫发现起纠纷,请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事辩护 2012-08-11 16: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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