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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爱人在2000年买了一套1楼带地下的商服用房,房产证是爱人的名字,一只是我一个人在经营饭店{因为他是警察},05年开始出租至今,2010年1月又买了一套商服房产证是我的名字,2010年5月他名下的房子变更到我的名下,时隔14天后爱人突然有病去世,请问我名下的所有房产是否是个人财产,婆婆有权来继承吗?谢谢

诉讼 2016-06-02 08:3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有两种情形:
    如果是婚前继承的房屋,结婚后没有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如果是婚后继承的房屋,继承过来的财产,除非事先申明只给继承人,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作为家庭共同生活财产,夫妻双方的共有权是无需置疑的,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对该继承的房屋进行分割。
  •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根据你说的情况及法律规定,如果第一顺序的人存在,第二顺序的人是无权要求继承你丈夫的财产。所以你丈夫的哥哥是无权主张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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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由于两套房子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登记在您个人名下但仍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您爱人去世后有一半房产是他的遗产,应该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是配偶、父母和子女来共同继承。因此,您婆婆有权利分割。
  • 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由于两套房子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登记在您个人名下但仍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您爱人去世后有一半房产是他的遗产,应该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是配偶、父母和子女来共同继承。因此,您婆婆有权利分割。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您好!如果您和你老公没有关于财产的书面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的婆母及您的子女和您本人是同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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