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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于七年前离婚,离婚后我在国外呆过4年,之前看前夫的心情每个月接孩子一次两次,今年回来后接孩子经常遭到为难,两个月前找他协商时他提出如果不影响他对孩子的时间安排,可以每个月接孩子两次,一次一宿两天,前提必须住在姥姥家,当时无奈之下口头答应。但我的父母与外祖母同住,房子狭小,我和女儿回去时只能睡沙发,并且也伤害到了再婚丈夫。半个月前因接孩子回家住了一晚,再接孩子遭到拒绝,让我只能在孩子学古筝时在教室外看望孩子。并说探视权就是看看而已。我也想过去孩子学校或他家小区里看望孩子,但又怕给孩子造成负面影响。 现在想请问一下专家,他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孩一男孩(男孩属于超生范围是去香港生的,有香港户口)而我再婚后没有再生育,丈夫有一个25岁的男孩的抚养权。我12岁的女儿现在的学习情况很不好,让人担心。这种情况下我怎样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时协议抚养权归男方,女方随意探视,男方独立负担抚养费) 另外想问一下,探视权真的就是看看孩子而已,不能接孩子同住,辅导孩子学习吗?

离婚 2012-08-23 17:25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 探视权,不仅仅是看看而已。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 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 具体咨询律师,委托律师代理
  • 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10岁以上孩子可以征求其意见。
  • 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10岁以上孩子可以征求其意见。
  • 先协商处理。
  • 母亲有探视权,若还是不肯,建议向法院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 探视权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你可以向法院申请。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的确定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来确定。如果孩子跟随您更有利孩子成长,则法院会将孩子判归您所有。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标准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望权,另外一方应当协助。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对非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问题处理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 协商不成起诉。可以。
  • 先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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