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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光与伦、军故意伤害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语2002年6月18日作出2002南市刑终字第1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胜光于200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中止执行已达二年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南市刑终字第125号判决的民事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执行 2009-08-11 2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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