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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5月12日在深圳进的这家公司,签定合同是从2008年5月12日到2011年5月12日,期间公司从深圳搬到了东莞,重新签定了一份合同是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到目前为此公司也没有同我继签,请问我是否可以理赔???还有我能否要求公司08年至今5个月的经济补尝金。谢谢

连锁加盟 2012-08-12 10:0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随时离职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具体咨询请联系我。
  • 你好,你可以要求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方面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则需要结合你单位是否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违法情形,如有,你可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而得到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1、现在可以要求的,不要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的;可以要求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本律师
  • 1、合同到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从2012年1月1日至今没与你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另一倍。
  • 您好。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如果您还在职就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您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离职的,除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外,还可要求支付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你好,可以理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另外还可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 你好,合同到期后单位不愿意和你续签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注意不要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如需进一步帮助欢迎联系本律师.
  • 1、现在可以要求的,不要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的;可以要求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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