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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以挂靠公司名义在业主方承包了一个土建工程,由于业主方资金不到位,中途又与业主方签了解除工程承包协议,结算540万元,退我保证金300万元;而业主方同样没有钱不能执行协议;至今根据解除工程承包协议上的赔偿我损失,业主方法人签字并按手印没有盖公章认可我780万元。主要是资金利息(按协议月息3%计算的)。请问这么大的损失是否合法。

其他 2012-08-12 18: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合法
  • 1.保证金应当退还,合格工程应按照协议约定价格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业主方法人签字效力等同于业主方公章; 3.约定迟延支付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以上部分一般法院不会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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