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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我们公司在保密协议书中有一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乙方确认,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竟业限制义务的补偿费用,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补偿费。 请问这合理的吗?

调解 2012-08-12 2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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