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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8月9日中午接到预先谈好的租房房东电话,告诉我们晚上就可以搬家过去了,要求带上预先谈好的房租及押金,于是晚上九点多搬进所租的房子里,因本房子共有三套钥匙,另外两套钥匙还在房东的前房客那里,所以交了八千元定金,实质上只是少收了1个季度的房租与押金一起的400元钱,写了收据给我,还称第二天就过来换锁,可是就在10号凌晨三点,前房客入室盗窃,还将其另外两套钥匙放在桌子上,而且这位前房客并不是与房东签房屋租住合同的本人,只是签合同那个人的朋友,现在前房客身份不明,不之去向,我这个损失由谁负责?

诉讼 2009-08-12 14: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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