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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2007年10月16日开工建设,最初由A公司合同约定50%垫资承建。将项目施工至第六层剪力墙时,A公司因资金迟迟没到位而无法完成垫资,终止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2008年12月28日,我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垫资完成后续建设,施工周期为260日(至2009年7月28日)。合同约定:施工期间无预付款、无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经双方确认后,在3个月内支付总结算工程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10天内全额支付给承包方”。 2009年8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B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原因责令其停止施工。 B公司找到有相应资质的C公司,要求我公司同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落款日期仍为2008年12月28日,重新办理了有关开工手续,B公司以C公司名义即挂靠C公司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 2011年3月22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施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等全是C公司印章。 B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向我公司主张工程款,而C公司作为第三人?谢谢您的帮助!

行政诉讼 2012-08-13 20: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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