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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两人公司,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一股东不经另一股东(法人代表)同意,和一家企业签定加工合同,同意使用公司名称,另一股东法人代表将这家企业告到工商机关,理由为企业假冒侵权,请问工商机关应如何处理,谢谢

行政复议 2009-08-12 17: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考虑依据公司法追究有关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
  • 你可以以公司名誉给其下达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如不停止,可以公司名誉起诉。如造成损失,可追究你公司另一股东及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举报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假冒伪劣、合同欺诈、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等等。 ,最好到法院进行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 这属于民事关系,工商机关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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