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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因为疏忽造成产品损坏,劳动教养管理所可以罚款吗,如果不交罚款就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有法律依据吗

国家赔偿 2009-08-12 16: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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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一)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二)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 (三)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四)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五)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六)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七)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八)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九)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十)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延长劳动教养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九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奖惩的批准权限: (一)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 (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法律没有规定罚款情形,我认为其罚款或因拒缴罚款就延长劳教时间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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