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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和老公感情不和,他打老骂少,我们结婚两年来,是三天一小吵,两天一大吵,我实在无法和他维持这段婚姻了,现如今我们有一2岁的儿子,我向他提出离婚,可他不愿意,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对方不愿意离婚,我去法院起诉他,他说他不会出庭,我一定要等半年才能和他自动解除夫妻关系吗?能不能强制性离婚呢?

离婚 2012-08-17 21:36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离婚,
  • 可以起诉离婚
  • 不存在半年自动解除婚姻的情形。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诉讼和协商。你可起诉离婚,被告不来缺席判决。
  • 不影响送达的,可以缺席判决
  • 根本就不存在半年自动解除婚姻的情形。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诉讼和协商。你可起诉离婚,被告不来缺席判决。
  • 可以起诉离婚,
  • 诉讼离婚比较复杂,除了协议离婚所需材料外,还须准备诉状、证据等材料。就审限而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3个月(一般简单案件1个月即可办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6个月。二审的,审限3个月。诉讼离婚的,如无离婚的法定情形,可能需要至少起诉两次(每次至少间隔半年)。 起诉离婚 1、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递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只有起诉离婚
  • 如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可以诉讼离婚。
  • 可以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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