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于2010年9月份买房,到现在还没有拿到房,下定决心退房。合同中: 应当在2012_年4月30日前交房 第九条交房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补充合同第5条要求退房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15%的违约金 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按合同规定交房已延期100天以上,且延期交房告知书未提及相关客观原因,是否应认为是开发商违约?其补充合同15%的违约金是否还要遵照执行? 2、开发商提出的退房条件中买受人须还完银行按揭,若为开发商违约是否应为开发商全权办理? 3、第九条中如何算通知到达?打电话算吗?若退房严格执行“已付款的_1_%违约金。”那我的损失很大;若开发商确属违约我有以下要求不知道能不能得到支持: A、退还首付款并支付首付款利息,但是不知道用哪种利息计算。 B、退还合同履行期间的银行按揭还款,包跨本金还款和利息还款,并支付利息。 C、退还已交契税并支付利息。 4、若我以上要求能得到支持,开发商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退款,如果他拒不付款或拖延付款怎么办?

其他 2012-08-17 21: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郑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